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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学院产学研及服务地方横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09-19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教技[2013]3号)、省委省政府《安徽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皖政办[2014]8号)及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突出我校办学定位,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开展应用型科研的积极性,有力推动产学研及服务地方工作取得更大成效,同时促进横向项目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范围

第二条产学研及服务地方项目是指经学校批准,各单位或个人以学校名义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协议开展并在学校科研处登记立项的模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我校产学研及服务地方项目主要包括科技攻关、产品开发、文化传承、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决策咨询、设计制作、科学普及等。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四条产学研及服务地方项目合同或协议需报科研处审核后方可签订。合同或协议正式签订后,应于一周内将原件报送科研处备案。重大产学研合作项目,科研处应参与双方合同或协议签订的主要环节。

第五条产学研及服务地方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责任人为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项目责任人必须按合同或协议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重大产学研及服务社会项目,科研处应根据合同任务书定期检查项目进展以及合同、协议履行情况。

第六条产学研及服务地方项目如因主观原因造成违约,由项目责任人承担责任;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及时告知科研处并通知合同或协议签订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项目责任人应在结题后向科研处提交总结报告、科研成果等材料。

第七条个人开展产学研及社会服务活动,需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报科研处备案后,方可按程序办理。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利用教学场所、教学设备、科研设备等学校资源对外开展科技服务等各种活动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外从事社会服务活动,严重影响我院正常教学秩序与教学质量的,或者借横向项目之名弄虚作假转入经费申请补助的,也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八条所有经费必须转入财务处,产学研及服务地方横向项目经费实行专用账户管理,专款专用,由学校财务处和科研处共同监督。横向科研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要保证课题研究经费不低于总经费的60%。经费开支范围主要是:办公费、图书资料费、专家咨询费、仪器设备费、材料费、差旅费、测试费、出版费、会议费、协作费、专利申请费、通讯费、成果鉴定费、能源费、打印费等。

第九条为促进横向经费如数到账,经费到账后,可按到账金额的10%提取,作为项目起动费,一次性领取。另到项目完成后,学校给予项目责任人一次性以如下补助,项目团队内部分配由项目责任人负责:

1.到账经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补助3.0万元;

2.到账经费50万元(含50万元)的自然科学类项目,或到账经费30万元(含30万元)的社会科学类项目,补助2.0万元;

3.到账经费30万元(含30万元)的自然科学类项目,或到账经费20万元(含20万元)的社会科学类项目,奖励1.0万元;

4.到账经费20万元(含20万元)的自然科学类项目,或到账经费10万元(含10万元)的社会科学类项目,补助0.5万元。

第五章成果管理

第十条我院科技成果可以作价入股的形式进行转化开发,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35%(一般不低于25%,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产学研及服务地方项目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原则上属联合开发的双方共有。

第十二条凡我院科技成果,经本单位和学校批准且签有相关合同的,完成人或参与人在完成本职工作及不变更成果权归属的前提下,可到相关企业兼职进行该成果的转化开发,其在企业兼职的工作时间及获得的相关成绩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学校予以承认,并作为其职务晋升及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十三条凡我院高新技术成果(取得授权书的专利等)在成果完成后一年内未能实现转化开发,经本单位和学校批准且签有相关合同的,完成人或团队在不变更成果权归属的前提下,可自行对该成果进行转化开发,完成人或团队可直接获得其转让费的95%。

第十四条未经学校批准,私自转让开发科技成果者,按相关规定处理,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经费支出必须遵守院财务管理统一相关规定,各教学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产学研及服务地方项目配套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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