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政策

Scientific Research Policy

校级政策

当前位置: 首页 >> 科研政策 >> 校级政策 >> 正文

池州学院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3-21    作者:     来源:     点击: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结合我院财务相关规定,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横向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条经费管理

1.所有科研经费必须进入我院财务处科研经费账户,科研处按照下达经费和学院相关配套政策,经院领导批准后,设立项目经费卡发放给项目主持人。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属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转用。经费不得超支,超支部分由该课题组负担。

科研处依据项目批文,通知项目负责人在签署《科研项目合同书》、领取《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卡》的同时,须提交《科研项目下达经费使用计划表》和《科研项目配套经费使用计划表》,分别报财务处、监审处、科研处审批,方可按批准的资助金额计划分年度开支,在年度检查时由项目负责人按时向科研处报送阶段性研究成果或进展情况的书面材料,凡未按照要求提交中检报告的,一律暂停后期经费报销。

3.对于中止、撤销的科研项目,依据项目下达部门的相关规定,冻结该项目的经费使用。

4.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

第三条经费的使用范围

1.管理费:凡已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扣除管理费后下拨的科研经费部分,学院不再收取管理费。其他下拨科研经费(除文件明确有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之外)和配套经费以及院内各类科研项目,均统一收取3%的管理费,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时就需先列支和说明。

2.图书、资料费: 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报刊、档案文献、图书资料购置费等。其中,购置的图书达2万元以上,实行政府招标采购并到图书馆、科研处、国资处办理登记手续,统一纳入学院资产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使用。

3.数据采集费:包含问卷费、数据跟踪采集、案例与数据分析等费用。需注明问卷费的规模、人数、费用等。

4.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按池州学院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汽油费、出租汽车费报销,应事先向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交报告,说明开会或调研的地点及汽油费、出租汽车费等的预算,经批准后,财务部门方可在差旅费内列支凭票据报销。涉及港、澳、台及赴国外参加会议的差旅费,须符合有关外事规定,严格按照计划表中所列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执行。

5.小型会议费、培训费: 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或培训的经费开支,需提前向科研处书面说明召开的内容、规模和所需经费数额等。此项费用一般应控制在8%以内。

6.餐费、通讯费、信息费等: 报销以上费用要求费用直接与项目研究相关且应和会议费或差旅费一起报销,一般不能单独报销;按标准用餐,严禁铺张浪费。如只有餐费发票而没有会议其它支出凭证,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向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开会的书面报告,讲明情况,经批准后,可作为报销依据。报销电话(手机)费和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项目组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

7.设备费: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属学校的固定资产,必须按任务书计划按学校有关规定采购,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按规定,均应实行政府采购,凭入库单和发票报销。报销购置设备需说明设备的名称、单价和数量,报销设备费需要注意必须符合有关文件规定,控制设备费支出范围,购置的设备要列入国有资产登记,纳入学院资产管理。

8.印刷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的有关材料打印及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及装帧费等,一般应尽量控制在8%以内。

9.劳务费:被支付劳务费的人员必须是参加项目的无工资收入人员,不允许有工资收入的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经费中提取劳务费。支付劳务费需提供发放标准、支付人员名单、身份证号、职务、专业、银行账号、联系方式,原则上纵向项目应严格控制在15%以内,劳务费支出不得突破预算。

10.专家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是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按标准支付,支付专家咨询费需提供人员名单、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务、职称。按照咨询费清单,不得突破预算。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5%。经费下达部门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1.大部头成果鉴定专家劳务费:包括该项目评审鉴定费(评审劳务费)、会务费等。可视具体情况个案处理,单项报批。

12.版面费、测试费及其他支出:包括发表的论文版面费、专著出版费、测试费、自制与实验材料费、试剂费、加工费、能源动力费、不能列入设备费的办公用品费等,按实际发生的情况审批。测试加工费需要合同、发票、收据等相关依据。

第四条其他要求

1.关于“净结余经费”

净结余经费指的是项目研究完成后的剩余经费。净结余经费不能长期挂帐,项目所在单位应在结项之日起一年后,将2000元以上的净结余经费退回原拨出单位。

2.关于“经费决算表”

(1)填写“经费决算表”时,应如实反映已支出经费的情况,用多少就填写多少,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

(2)未支出经费(包括还没到账的预留经费)要另外详细写明用途。

3.关于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

凡需编制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的,要做到以下几点。

(1)明细账要加盖财务部门公章。

(2)明细账必须明细,如,不能以简单的“项目费”来代替所有的开支,用“办公用品”代替所购买物品名称,用“交通费”代替汽油费、出租汽车费。

(3)各项目明细账要反映项目下达经费和单位的配套经费各自开支情况,原则上要求先用完下达经费,再实施配套经费,财务切实做到单独核算、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五条经费的审批报销

1.所有项目经费均按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实行专项经费审核报销。

2.经费报批程序:立项后项目负责人网上下载并签署《科研项目合同书》→提交《科研项目下达经费使用计划表》和《科研项目配套经费使用计划表》→分别报财务处、监审处、科研处审批→到科研处领取《科研项目项目经费使用卡》→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卡和经财务审核的单据与相关说明→到科研处自然科学管理科或人文社会科学管理科审核经费限额及研究进展→科研处负责人审批签字→分管院级领导审批签字→财务处长审批签字,方可报销。

第六条凡此前学院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解释权在学院科研处。

第七条本办法自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上一条:池州学院产学研及服务地方横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条:池州学院科研促进教学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