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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学院学术行为规范

发布日期:2011-10-25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求真务实的学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推进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院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和职员等。

第三条 所有教职员工应认真学习领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的道德规范要求,在科学研究活动中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宣传并认真实践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高校教师学术活动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已任,投身科研,勇于创新。

第二章 学术规范

第五条 基本学术规范

(一)进行科学研究,应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申请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实验等辅助人员。

第六条 学术引文规范

(一)科学研究及其成果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在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是纸质还是电子文本,均应详加注释。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第七条 学术成果规范

(一)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二)学术论文不能一稿多投、重复发表,另有约定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三)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四)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必须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

第八条 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同行专家评价和回避制度。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基本标准。自然科学、科学技术应揭示自然规律,探索自然现象,解决科学和生产实际中的问题为标准;哲学社会科学要以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标准。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的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要对其评价意见负责,涉密的应该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评价意见措辞要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际领先、填补重大空白”等词语。

第九条 学术批评规范

(一)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和学术争鸣。

(二)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事实为依据,以理服人。学术批评不得无中生有、抵毁名誉。

第三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十条 学院在教职员工的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师作广泛的宣传。

(二)在人事录用、职称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对确实存在纯属造谣惑众、侵犯他人荣誉的举报人,也将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四)向教师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十一条 教师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他人作为项目参加人申报项目。

(五)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

(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第四章 维护学术道德的机制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该委员会由院领导、监审处、科研处管理人员及3-5名教授组成。该委员会只接受署名投诉和申诉,并为当事人保密。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媒体和个人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举报,对失范行为一经核实,将应视情况分别给予处理。

(一)对学术失范行为的处分分为四类:通报批评、撤销学术职务、撤销学术职务及取消其他资格、行政处分。

(二)对纯属于抵毁别人名誉、污蔑学术事实的诽谤者,学院将作出公开批评,并通报全院。

第十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会同被投诉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投诉人的解释、申辩,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十五条 对正式立项调查的投诉,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组(人员数量应该是单数,可以是院外相关学术问题专家),对投诉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接受调查。

调查组必须向院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报告,就所调查的问题做出明确的答复。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应依据该报告参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确定对投诉的处理意见,将处理意见连同调查组意见转交学术委员会。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将依据本规范第十二条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一周之内书面要求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复议。该委员会认为有复议的必要时,组成新的调查组,依据本规范第十五条规定的同样程序进行复核调查。复核意见不得再次被申请异议。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依据本规范第十二条对被投诉人做出最终处理并通报全院。处理决定将记入被投诉人的学术档案。

第十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人员如被投诉、或与被投诉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调查公正的关系时,应主动回避;举报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或被举报人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与调查时,经分管科研院长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十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投诉人和证人。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做出最终处分决定之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池州学院科研促进教学暂行办法